

上证发〔2021〕3号
尊敬的投资者: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20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主板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无需调整,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84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0月16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0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Uploads/Picture/2021/01/11/u5ffbb123d3f9d.doc证券名单(不含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